会员须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部分专家、学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乡镇卫生院、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疗机构等;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界管理专家;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被推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并通过会员代表履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企业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 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 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