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茶叶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茶叶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学会单位会员由省茶叶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可由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包括: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茶学研究、教学、技术推广、茶文化宣传、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热心茶叶事业,大专以上学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获茶叶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才。
2、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硕士、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专业知识扎实、专业素养优秀、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个人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仍从事茶叶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茶叶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 经江苏省茶叶学会审查批准;
3. 由学会颁发《江苏省茶叶学会会员证》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包括单位理事会员和单位普通会员两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各市、县成立的茶叶学(协)会;
2、从事茶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茶叶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供本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颁发《江苏省茶叶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江苏省茶叶学会与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与服务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服务:
1、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2、编发《江苏茶叶》;
3、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5、评选表彰先进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科技项目、优秀论文等;
6、在江苏省科协、中国茶叶学会等机构评奖评优活动,举荐学会内优秀人才、优秀项目、优秀论文等;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十条 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学会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1、参加江苏省茶叶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2、参加江苏省茶叶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江苏省茶叶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免费接收学会资料《江苏茶叶》;
5、可通过学会内部评选,择优推选优秀个人、优秀项目、优秀论文参加由省科协、中国茶叶学会等组织的评奖评优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科研和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无合理理由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江苏省茶叶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中江苏省茶叶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将予以除名。
江苏省茶叶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学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要求和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会费,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新入会的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半年会费。会员会费亦可按届(5年)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会费标准
江苏省茶叶学会会费根据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差别化收取,具体如下:
1、 个人会员 30元/年
2、 团体会员
一般团体会员会费 5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 1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15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 2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会费 3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学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学会,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助。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学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学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学会编印、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 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茶叶学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茶叶学会2024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27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