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首页
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架构管理方法入会须知会员名单
协会党建
党委介绍党建新闻党建风采党员学习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协会动态会员动态政策法规产业资讯协会活动
会员介绍
会长单位会员单位
业务专区
能力评价教育培训信用评价标准化工作行业评选
法规标准
环境法规
协会文化
文化建设
联系我们
文件下载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5-13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经工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的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包括已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入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入会,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成为正式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三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个人理事会员即理事代表。

第八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按照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力,性质严重的由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赠送《湖北环保产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会员单位可在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同时协会网站可提供与企业网站的链接;

(三)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四)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证书;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等;

(六)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等;

(七)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联系我们
Tel:027-8716 7501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光谷科技港IB栋5楼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小程序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众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鄂ICP备160029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