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景园学字[2024]14号
关于印发《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园林学(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会,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常务理事,各单位会员:
为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经研究,学会对《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风景园林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全国风景园林专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特建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
第二条 为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组成原则包括:
(一)以风景园林领域专家为主;
(二)具有地区代表性,兼顾欠发达地区;
(三)具有专业代表性,覆盖风景园林学科全部专业领域;
(四)覆盖规划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
(五)老中青相结合,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较大比例;
(六)热心本会工作和科技服务者优先。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熟悉风景园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趋向;
(三)在风景园林学科和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成就;
(四)身体健康,入选候选人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成为专家库成员:
(一)风景园林专业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的专家自动成为专家库成员;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三)积极参加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志愿服务工作,本人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学会委派任务;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连续两年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经学会推荐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在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中担任青年人才培养导师的;
(六)在科技推广和科普工作中承担重大项目负责人且表现突出的;
(七)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
第六条 专家库采取循序渐进、分层推荐的方式组建,人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采用推荐和特邀两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协)会推荐本地范围内专家,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本专业领域内专家,学会秘书处特邀住房城乡建部直属单位、国家级规划设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院校专家和外籍专家等。
第八条 一个地区学(协)会同时推荐多位专家,应考虑涵盖不同专业领域,避免同一领域。
第九条 被推荐专家须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候选人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主要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材料。被推荐人为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专家进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由学会秘书处专人录入专家库信息,并向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在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
(二)为学科和行业建设管理服务;
(三)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验收)提供服务;
(四)为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成果推介提供服务;
(五)为推荐、选拔和培养风景园林科技人才服务;
(六)为各地风景园林建设服务;
(七)其他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服务以专家个人和专家服务团两种方式进行。根据工作内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成原则,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遵循轮换原则,合理安排服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有关培训。
组建专家库工作群,专家开展服务和履职情况不定期在群内交流发布。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最多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第十七条 对专家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营造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氛围。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任期五年一届,届满时进行重新推荐。每五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对职业道德、学会志愿服务履职表现、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供续聘参考。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专家库每两年可增补调整一次。增补专家仍需履行推荐或邀请程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有1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二)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或重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六)任期内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会委派工作的;
(七)身体条件已不能胜任的;
(八)本人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调整后,及时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在学会网站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因违法及超龄被调整出库的人员,永久不准推荐入库;因其他原因调整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推荐入库。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推荐资格,已列入专家库的调整出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