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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

  • 宁波市节能协会
  • 浏览量:34
  • 发布时间: 2016-03-25
甬经信节能【2012】467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区节能监察中心(大队):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进度,提高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根据省经信委《关于下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权限,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17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下放部分市级能评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能评审查权限、规范能评审查程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且属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以下简称“八大高耗能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浙江省经信委负责能评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八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以及除“八大高耗能行业”外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省下放的权限),由宁波市经信委负责能评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3000吨标煤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八大高耗能行业”外的项目(市下放的权限),由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能评审查。
  (四)杭州湾新区、保税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其余项目由浙江省经信委、宁波市经信委负责能评审查。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市级及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承诺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内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做出节能审查决定的承诺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内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能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宁波市经信委备案。其中,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项目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每季度累计报送一次;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每半年累计报送一次。
  四、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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