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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权限,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

  • 宁波市节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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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03-25
浙经信资源〔2012〕17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民营经济万人大会上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实施国家三大战略,现就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下放省级能评审查权限。除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外,其他省级能评项目审查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照修订后的《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的相关要求,组织能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节能验收。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我委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着力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凡报我委能评审查的项目,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我委将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修订后的《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申报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文件或材料,并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遵守工作流程的前提下,对由本级审查或报送上级审查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尽量提速提效完成相关审查工作。
    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作风建设。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开展能评审查工作,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按规定受理、接受申请人请托、不按规定评审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经我委备案公告的各能评机构在本地依法开展节能评估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能评机构,不得将未经我委备案公告或超越备案专业范围的能评机构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作为节能审查依据。设区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进行项目能评审查。我委将加强对下放项目能评审查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收回对该地区的能评审查委托,并责令整改纠正。
四,切实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队伍建设。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能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解决当前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在节能项目评估和审查中存在的能评报告编写不规范、审查要点把握不准、政策把握尺度不一致等问题。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依法规范审查行为的同时,积极主动为建设单位在项目能评审查过程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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