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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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2-08

来源: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 6月25日武 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5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的 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街道办事处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创建安定团 结、邻里和睦、环境优美、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 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内设社 会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居民工作等机构,负责行政 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 ;

  (五)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七)开展拥军优属、青少年校外教育、社区文化工作;

  (八)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管理、防灾救灾等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 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交给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 的工作,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 决。

  第八条  在街道组建市容监察队。市容监察队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容监察队应当宣传爱国卫生、市容环境、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教育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街道辖区里巷、居民区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搭盖、 占道、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市容监察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处罚权限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为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以5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违法搭盖物、清除违法占道物。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对超越处罚权限的,市容监察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市容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议的,从其规定。

  市容监察队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机构和 市容监察队的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本街道的派出机构行政 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 事项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 ,商讨、协调健全治安防范网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等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事项 。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支持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活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就涉及地 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 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工作。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居民 、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区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会议,并督促落实居民代表会议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开办事制度,勤 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对街道办事处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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