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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条例原文地址:《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


《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已于2021年1月25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城市,是指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现代化城市,是开辟未来城市发展新境界、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发展高级形态和新时代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新模式。

第四条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尊重五统筹总要求,坚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构建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多方参与的公园城市建设新格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加强对公园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和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公园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推广公园城市建设理念,宣传公园城市建设成效,营造公园城市建设良好氛围。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城市建设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公园城市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生态本底

第八条 本市依托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廊道、天府绿道、天府蓝网以及全域公园体系等构建山水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生态基础。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控制区域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方法为辅的原则,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构建完整的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相关城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加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方案,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统筹布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级行使管理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龙门山、龙泉山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河流等区域划定生态廊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三条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城市建设规划,遵循生态优先、注重节约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逐步建设成网,形成覆盖全域的区域级、城区级、社区级三级绿道系统。各类公园场景接入绿道的连通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有效利用沿途植被,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注重自然生态、人文景观、便民利民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天府蓝网总体规划、建设导则,坚持河湖水系、岸线绿地、滨水空间一体化打造,加快完善供排净治一体化机制,统筹推动自然生态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多元业态融合。

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河流湿地水系建设应当提高河湖连通性,恢复生态功能,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本市通过实施补植补造、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园林绿化以及绿道建设等措施,推进全域增绿。至2035年,生态指标应当达到下列规定: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森林质量逐年提高;

(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三)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四)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建设青山绿道蓝网、公园绿地和社区街景,实施增绿筑景。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轴线、水系、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基础骨架体系,以重要景观片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街巷为集中展现点,构筑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实施增花添彩工程应当注重调整绿化物种结构,增加本土适生花卉彩叶植物。

第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单位,在临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区域,一般不得建造围墙。确需构筑围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通透部分的绿视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实体围墙,砌宽度不低于三十厘米,高度不低于四十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覆盖墙体。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已建围墙的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第十九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可以实施以花卉、植物栽植为主的垂直绿化。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增加楼顶绿化。

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鼓励临街建筑实行以鲜花栽植为主的阳台美化。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植物病虫害、外来物种侵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绿化景观,确保植物正常生长需要和绿地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公园绿地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盘整治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规划,坚持多改少拆,推进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

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林盘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空间格局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城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推动跨越龙泉山发展,形成一山连两翼的空间格局和一心两翼三轴多中心的网络化市域空间结构。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可持续发展能级,按照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的发展战略,深化经济地理重塑,构建与国家战略、资源禀赋、生态本底、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差异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公园城市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园城市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新型城镇空间结构,建立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郊区新城、小城镇(新型社区)四级城镇空间体系,分类优化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城市空间优化应当坚持街道一体化设计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功能复合、低碳健康、集约高效的公园城市街区形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街道一体化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形态塑造、产业协同和要素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镇村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园城市形态塑造应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理念,以绿色空间为底色、功能组团为单元、绿道体系为脉络、山水田园为景观、历史人文为特质、公园街区为场景,呈现新型城市空间形态。

第二十九条 公园城市风貌管控应当强化城市天际线规划管理和南北城市轴线、东西城市轴线、龙泉山东侧沱江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塑造管控,科学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立以中心城区、东部新区为重点的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和色彩管控体系,塑造望山观水、透风见绿、簇群错落的高品质城市空间风貌。

第三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态隔离区、环城生态区和城市内部的道路、河流、公园绿地,划定城市通风廊道。

严格管控通风廊道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空间形态。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性、系统性、均衡性、功能化、景观化和特色化的原则,统筹布局多种类型的公园形态,营造下列公园场景:

(一)以山体、峡谷、森林、雪地和溪流等特色资源为载体,建设山水生态公园场景;

(二)串联城乡公共开敞空间,建设天府绿道、天府蓝网公园场景;

(三)以特色镇(村)为中心,以林盘聚落为节点,建设乡村郊野公园场景;

(四)面向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营造多种生活化城市街区公园场景;

(五)结合文化建设,打造人文成都公园场景;

(六)将公园形态建设融入产业功能区建设,打造产业社区公园场景。

公园场景设计应当根据地域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设计、规范建设。

 

第四章 以人为本

第三十二条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核心,立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营造劳有厚酬、闲有雅乐,学有优教、病有良医,幼有善育、老有颐养的幸福美好家园。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推进产业功能区建设,集设计、研发、生产、消费、生活、生态多功能于一体,整合产业、技术、品牌、市场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相融发展,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由产城人向人城产转变。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优先战略,健全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机制,搭建校院企地合作平台、完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实施全方位人才招引活动、配套完善人才公寓项目,让创新有平台、创业有支持、就业有机会、住房有保障,持续提升城市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有机更新,有序开展旧城改造、街巷整治、院落治理,统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功能品质提升和城市记忆保留。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完善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市政、能源、水务等基础设施综合服务水平,构建高效便捷、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网络。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区域型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智能无障碍等功能性设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整合教育、医疗、文旅、体育、康养等资源,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构建现代化、国际化、智慧化、均衡化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营建新型文化体验场所和服务场景,丰富城市文化交流传承载体。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天府文化的遗产性资源、标志性符号,结合天府绿道及城市公园核心节点,加强创意设计,打造文化地标,构建体现人文习性、自然禀赋和生活情趣的文化识别体系和景观体系,激发天府文化的时代价值。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大型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可持续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条 本市应当结合创建世界文创名城、世界旅游名城、世界赛事名城和国际美食之都、国际音乐之都、国际会展之都,培育创意城市场景、全域旅游场景和国际交往场景,推动天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彰显成都人文魅力。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制定绿色产业扶持政策,严格落实产业准入制度,引导资源向绿色高效集约方向聚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高效的生产方式。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创新作为绿色发展的动力,使资源、生产、消费等要素相匹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构建以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和新经济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能源消费革命,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替代、能源梯级利用和智慧能源发展等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循环体系。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技术引导政策,构建绿色技术体系,实施重大绿色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围绕污染防治、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建设绿色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和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与通用机场、智能停车场、智慧道路等新型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和建设,构建综合智慧市政平台,建设绿色智慧城市。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综合开发模式,导入商业、办公、居住、娱乐等综合功能,建设功能复合的城市综合体,打造交通圈、商业圈、生活圈一体化城市功能区。

 

第六章 低碳生活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践行低碳理念,建立低碳制度体系,完善碳排放考核机制,引导构建自然、环保、节俭、健康的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进城市碳达峰和碳中和。

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低碳知识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培育儿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观念。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普惠机制,拓展公众低碳场景、构建碳减排量消纳机制等,推动形成碳普惠生态圈。

本市建立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制度,为碳普惠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计划,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低碳认证产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天府绿道、城市公园、川西林盘等开敞空间,创新低碳消费模式;组织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餐厅、节能超市等创建活动,培育低碳消费场景。

第五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区景观与城市公园设计,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社区微更新,推进社区人居环境整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发布社区低碳生活行为公约,营造亲切自然、全龄友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制定绿色建筑考核和激励措施。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

本市新建建筑应当百分之百落实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轨道、公共汽车、慢行三网融合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以绿道、城市道路为骨架构建串联成网的全域慢行系统。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低碳出行,建设智能网联场景,发展定制、共享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推广使用新能源,优化布局便捷高效的充电设施网络,推动运输装备低碳升级。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汽车。

到2035年,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低碳交通出行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七章 价值转化

第五十三条 本市应当构建生态资源市场化运营机制,创新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建立城市生态资产统计评估交易系统,发展绿色金融,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手段激活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形成完整的生态经济价值链。

第五十四条 本市实施生态建设资金平衡计划,创新投入产出平衡机制,构建以城市品质提升平衡建设投入的建设模式,以消费场景营造平衡管护费用的发展模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市经营性生态资源运营,推进公益性生态项目市场化运作,促进生态空间与生产场景、生活场景有机融合。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绿色开放空间多元营运,依法以商业收益反哺运营维护。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商业化逻辑的原则,通过营造生态景观、构建生态场景、实施生态项目,顺应个性化、体验化、品质化消费趋势,打造新业态、培育新场景、创造新消费,推动公园城市生态、经济、美学、人文、生活、社会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

第五十六条 本市鼓励以生态建设营造景观,以招引企业集聚资源,以产业融合实现增值,在乡村形成特色镇(村)、川西林盘、新型社区、精品民宿互为支撑的旅游目的地和消费场景、生活空间、商业形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示范走廊,发展都市型景观农业,植入文创、康养、休闲等功能,促进乡村形态提升与产业发展,构建乡村价值新格局。

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开发乡村资源,推进人才、资本等要素下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八章 安全韧性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等全过程、各领域,构建弹性适应的基础设施网络、灵敏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数字智能的智慧运行体系、社会风险的闭环防控体系。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场景驱动、算法赋能、智能协同、多元共治理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智能化城市运行指挥和服务体系,提升城市智慧治理能力。

建立健全城市大脑,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诉求办理等领域构建智能化应用场景,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城市智慧治理体系。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韧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融入城市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居民生活区、商业区、产业功能区等城市空间布局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标准条件。

城市规划建设应当构建平战结合、平灾兼容的城市基础设施运行体系,统筹布局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套各类应急避险避难通道、场所、工程、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平战结合、平灾结合改造接口。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安全设防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地震设防、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汛抗旱、城市防洪排涝、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定期开展检查、维护、更换和升级改造。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域布局综合管廊,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管廊系统。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食品、药品重大安全风险防范,推进食品全链条监管和生产环节基本药物全覆盖抽样检查,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研判制度,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专业融合、统一高效的应急响应指挥制度,优化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产业培育,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鼓励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持续建设平安成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

 

第九章 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城市为战略目标,坚持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环境、生活等各方面协调发展,探索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突出生态型、高质量、人本化、有韧性的可持续发展特质,努力实现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

第六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能转换与优势重塑互促共进的新格局,形成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公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六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协调先行,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极核城市、全省主干作用,推动成渝相向发展、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和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五大经济区协同发展,提升公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位势。

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引领,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完善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公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本底。

第六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放赋能,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高标准营造稳定公平可及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高能级开放平台体系和国际供应链体系,汇聚全球高端资源要素,提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运作能力,增强公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枢纽能级。

第七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共享互促,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深化党建引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优质均衡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公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品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园城市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园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公园城市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更改公园城市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城境业,是规划围绕市民生活、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四个维度,形成的公园城市形态。

(二)一尊重五统筹,一尊重是指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五统筹是指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

(三)生态本底,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有机整体。

(四)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者海域。

(五)一山连两翼,一山为龙泉山,两翼为中心城区和东部城市新区。一山连两翼是在现代城市发展进程中实现成都永续发展的城市空间新布局。

(六)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是指基于国家战略、城市目标、资源禀赋、环境条件、人口布局、产业形态等方面因素,形成的东、南、西、北、中差异化发展的五大功能区。其中的东南西北中,是指城市的东部区域、南部区域、西部区域、北部区域、中部区域。

(七)通透率,是指围墙的透空部分面积占围墙面积的比率。

(八)城市大脑,是指由数据智能中枢、系统与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运行管理实现全域感知、全局洞察、系统决策、精准调控,支撑场景驱动、算法赋能、智能协同、多元共治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构建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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