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及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现就我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中,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职责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在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申请(在四环路、公路一环、公路二环、京通快速路、各高速公路沿线或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国家或者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有商业性宣传的户外广告除外)。
(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申办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才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及统一的标准,对区(县)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四)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将审批决定通知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并按照要求备案、归档。
(五)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决定,告知申办人领取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通知,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画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四环路、公路一环、公路二环、京通快速路、各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以及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并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及统一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
三、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并严格依照办理。
四、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时,需要申办人补充提交下列两项材料:
(一) 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图;
(二)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长的,申办人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证明材料。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