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的几点初步意见的请示
关于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的几点初步意见的请示
志华副市长:
根据您到我局进行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了开发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城市土地资源极度紧张的情况下,适度放开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绿化与其他城市发展用地的矛盾。为此,提出了以下初步意见:
一、部分规划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实施建设时,可结合该区域城市建设的综合需要,通过地面、地下统一规划设计,适度开发地下空间。同时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避免和减少负面影响。
二、对于不得不在现状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地下建设城市基础或公用等设施的,应积极协调配合,并妥善保护现状绿化成果,尽可能减少对绿地功能、效益的影响。原则上不应毁坏现状绿化成果开挖建设地下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的规划附属绿地,其面积达到法规规定指标一半时,在此范围以外建设地下设施并按相应技术要求覆土绿化的,也计入该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四、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的现状附属绿地面积符合法规规定指标,又确需在其现状绿地地下修建地下设施的,可在不超过其绿地总面积一半的范围内进行开发,但必须避开古树和大树的保护范围。现状附属绿地面积未达标或古树、大树分布集中的,原则上不应开发地下空间。
五、关于地下设施上部覆土绿化的技术要求,我们已经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拟通过论证后提出更加科学可行的具体规定,先纳入城市绿化工程指导书,同时修订现行规定,待进一步成熟后形成技术标准。
六、统筹规划,综合研究,适度把握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一是鉴于绿地生态的客观要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总体上应尽量是局部的,较小比例的。二是认真把握地上地下统一规划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绿地功能、效益的影响。三是城市轴线和主要节点上的绿地,特别是公共绿地建设,应纳入一定街区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把握是否开发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及其开发强度,确定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四是城市中心地区特别是旧城区绿地规划规模一般较小,规划上多为开放型的公园(公共)绿地,如开发其地下空间,应以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为主,商业经营等项目安排要慎重。设计中特别要强调保障进入绿地活动居民的安全。五是绿地处于皇城保护规划范围或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应严格控制开发地下空间。六是个别区域或地段以及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在地下空间开发方面另有规划控制要求,并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应予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执行。
请批示
2003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