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问题的说明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问题的说明
市政府:
城市绿化补偿费虽然被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这项收费是为了保证城市绿化总体指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要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按照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政府第19号令《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规定:“区、县城市绿化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绿化补偿费对于保证城市总体绿化指标的实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绿化补偿费是保证城市总体绿化指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从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城市的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有实现法规规定的绿地率的义务,只有这样,城市总体绿地率指标才能实现。如果很多的建设项目都达不到法规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整个城市的绿地率指标就无法实现,城市的生态和景观环境必然受到影响。而且由于整个城市的绿地是一个系统,那些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实际上是侵害了别的绿地率达标的项目的环境权益,它多出了建筑面积,却是牺牲了应该对所在区域提供的绿化环境。所以,收缴绿化补偿费只是针对于那些必须建设而绿地率指标又不够的建设项目。
第二,绿化补偿费不是服务性的收费,而是做为一种杠杆,来调节城市开发建设与保证良好环境的关系。既然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项目是以牺牲别人的绿化环境为条件,那么理所当然应该交出一定的费用补偿绿化。收缴的绿化补偿费的目的就是为了用于异地绿化,异地绿化涉及发生的一系列拆迁、建设费用,所以市政府在1998年通过第19号令,对1990年市政府18号令的绿化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从缺少每平方米缴纳245元提高到从1000元到6000元不等,做为异地绿化的费用。全市去年收缴的绿化补偿费 万元。这笔费用专款专用,连本带利都用于绿化,确保了损失的绿地面积得到了补偿。
在前两次涉及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过程中,绿化补偿费收缴问题也都被提出来,但经过说明都得到了保留。这次我们仍强烈希望,为了保证城市绿化事业不受损失,保留这项收费。
如果取消了这项收费,法规规定的绿化指标将难以控制,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城市绿化总体指标的实现
北京市园林局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