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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几点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8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几点意见 沪园[96]第126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委):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号文),现就园林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申办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时,须向园林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是:规划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 (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配套绿化建设的设计方案,以及相关土地批准文件等。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予以核实。   二、较大建设项目工程分期实施的,原则上按每期工程用地面积计算配套绿化用地比例。   三、同原居住区相连或延伸的居住楼(含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建设项目按新建居住区计算配套绿化用地比例。   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规定的最低比例的,可按规定的最低比例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   五、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申请缴纳绿地补偿费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浦东及浦西内环线以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实行补偿。   六、隶属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管辖的单位,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和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绿地补偿费,亦应到园林管理部门办理。   七、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批租建设项目范围内占用零星公共绿地的,应先按规定进行补偿,然后再审核办理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手续。   八、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参照收缴绿地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收取保证金。按批准的使用时间归还绿地,返还全部保证金。   九、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和办理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绿地补偿费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绿化工程承发包工作。   十、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在办理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同时,应向我局绿化管理处备案,实行一事一报,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指导。   十一、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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