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绿地率保障的有关法规条款及问题所在
建设项目绿地率保障的有关法规条款及问题所在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共八款)。
本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包括: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
第六条规定:“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法建筑房屋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至3000 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 1000元处以罚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执行以上法规条款的机制是:市规划委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上述法规要求,绿地率作为一个内容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然后根据工程的其他方面如消防、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最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应该达到的绿地率。但是,《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只提出了各类建设项目应该有的绿地率,而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处罚、由谁进行处罚。而规划部门在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以前,也没有处理这类行为的法规依据,所以,许可后的监督成了空白。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以后,虽然规章中第八条有了相应的要求,但是法规表述很不明确,如第(一)款中只讲了对建筑的规划验收。第(二)款中不涉及绿地;第(三)款中虽然讲了对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进行验收,但未提及绿地率情况的验收;第四款中不涉及绿地。这样,绿地率的验收问题还是没有明确解决。而且,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上,并没有明确划定绿地范围(绿线),而且在下一步的开工证前还会有变化。所以,造成既使规划部门自己进行验收,技术上前边在图上没有提供明确的范围依据,到后边规划验收时就必然没有明确的验收绿地率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