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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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园路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7—2001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05
DB33/T1009.7—2001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各级各类绿地中园路的质量和景观效果,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类绿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园路工程,同时也适用路宽3m,强度与弯道半径能满足通行要求,可通行1.5吨以下小型汽车道路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管理。如需通行1.5吨以上汽车的,则按市政道路的有关规范执行。 1.0.3建设园路工程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4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级各类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引导游览、组织交通、构成园景功能的道路、游步道、登山道统称园路。 2、一般规定 2.0.1园路工程的施工,应具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的出图标准,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2.0.2园路工程(含地坪,下同)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方可进行施工。 2.0.3在建造园路时,应切实保护原有树木和植被。凡古树名目或干径在15cm以上的树木,应原地保留,道路避让。一般树木或坎或迁,应按规定报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2.0.4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按园路工程量的大小、繁简等不同情况,单独或单项编制,作为整个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 3、设计 3.1原则 3.1.1园路线形应流畅、优美、舒展。断面形式、尺度、路面材料的质感、色泽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1.2园路、登山道最小宽度应大于1.2m;弯曲道路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游人走捷径损坏绿化。 3.1.3园路路面结构设计要求:面层薄,结合层平,垫层强,土基层稳定。如遇软土地基,应进行补强处理。设计园路标高,应尽量利用原有地势、地形。路面宜平整、防滑,路面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经济、适用、美观原则,尽量选用当地材料。 3.1.4主干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道路纵坡等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 3.2图纸要求 3.2.1在工程总平面图上应准确标明园路红线。园路施工图上应绘制坐标方格,并注明坐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数依据。 3.2.2应以不同平面祥图,标明不同路面用材(材料品种、色泽、产地及厂家、规格等)。 3.2.3平面图上应准确绘制园路路形及道路宽度、转弯半径;路旁进、排水口位置;交叉景石布置;栽植花木和沿路设置园灯、园椅的位置。 3.2.4标高:园路起点应注明标高,随地形起伏,每隔10米左右及休息平台位置,应注明中心标高并标明坡向(单坡或双坡),可绘制部分等高线以显示园路与地形之间的关系。 3.2.5断面图及祥图(包括路面高出或低于地面处的护坡,路侧石等祥图)。 3.2.6设计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根据现场实际,选用时,予以综合补充和修改,并图示或加以说明。 3.3路面 3.3.1按本省常用的路面用材的不同,园路路面(地坪)可分为下列八类: 1石质路面(地坪):如石板、块石、条石、冰梅石、弹石、片石、石板嵌草、石板软石等。同时,按石质色泽不同,又称青石板地坪、红块石地坪等。 2混凝土路面(地坪):如普通混凝土划块(石板形、冰梅形等)、斩假石、混凝土预制块铺装、混凝土预制块嵌草、混凝土预制软石铺装块、混凝土预制块嵌软石等。 3软石路面(地坪):如拼花软石、素色软石、软石冰梅等。又以软石不同色泽,加称白色、米色、黑色等。 4砖铺路(地坪):用方京砖(又称金、经砖)、八五砖、横道砖、混凝土仿京砖等铺设。 5花街铺地路面(地坪):用小青瓦、砖和碎缸片、碎瓷片、碎石片、软石等材料单独或组合镶嵌铺设。 6陶制品路面(地坪):如广场砖铺设等。 7混合路面(地坪):用多种路面材料,经设计组合而成的路面或地坪。 8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园路,如老年漫步径、健身道、盲人道等,应按功能要求使用相应的路面材料。 4、施工准备 4.0.1园路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放样、挖填土方、地基夯实、标高控制、休整路槽、铺设垫层、场内运输、铺设面层、嵌缝修补、养护、清场、近边地形整理等工序。 4.0.2定位放样应以施工图为依据。在预备阶段,施工单位可先放毛样,如平面位置及标高与现场不符,应由设计单位作更设计。其中游步道、登山道的路形及走向,也可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地形在现场放样后,征得设计单位认可,补出联系单确认。 4.0.3施工单位在选购路面材料时,其品种、色泽、质感、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石质材料要求强度均匀,抗压强度〉30MPa。软石要求细滑,耐磨。料径大小分为:特大(10~20cm)、大(6~10cm)、中(4~6cm)、小(2~4cm)。软石表面应洗净。 4.0.4石质材料加工:要求平直通角,陵角无损。光面标准分为四级:一级为凿子光,要求找平,凿痕均衡,深度在5mm以内;二级为粗斩光(一斧光),剁齐均匀,残留凿痕在2.5mm以内;三级为细斩光(三斧光),剁齐均细,消除斧痕;四级为磨光(含锯光)。在园路工程中,除大理石碎片地面(地坪)及大面积铺装分隔线条外,一般不宜采用磨光。如采用机械加工的锯光板材,也宜按二级光面标准再剁斧加工。 4.0.5机械设施与工具的准备:应准备各种材质园路施工时所需机械设施及工具。 5、施工 5.1放样 5.1.1以施工图为依据,并按本规程第4.0.2条的规定,已经试放样认可后,正式定点放样,按路面弯曲要求设置定位桩。 5.1.2园路交叉口及二种不同路面材料衔接点的放样,应尽量减少四向交叉。面层铺设以主路优先,次路服从主路为原则,应注意标高和坡向,防止积水。 5.1.3园路放样时,在施工图许可范围内,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踏步,减少上方挖填。 5.1.4原有树木应按本规程有关要求妥善处理。 [page] 5.2基础及垫层 5.2.1根据放样位置及设计深度,进行路槽开挖。在实基土后,按规定程序分层作业。垫层的用料、级配、厚度、做法,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在铺设垫层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路拱。 5.2.2基础开挖后,如遇疏松土质、暗塘(河)、地下管线等,应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3路面 5.3.1路面施工应在基础垫层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路面用材及标准,应以设计图为依据。 5.3.2石板、块石、弹石、侧石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陵角应完整、无翘曲。铺设时,应先侧石,后面石,分别用水泥沙浆、石屑或黄沙结合,要求密实、牢固。如发现结合层不平,应取出铺石,以结合材料重新找平,严禁用砖、石材料临空填、塞。要求路面平整,路拱在2~3%左右,石板、条石、冰梅接缝在2~3mm左右,块石、弹石接缝在5~6mm以下,缝隙用黄沙或石屑扫实。 5.3.3现浇混凝土路面的强度等级及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安装模板时,应注意路形曲线圆顺,防止出现硬角。如需仿冰梅或石板的,应在粉刷层表面收水、终凝前划线或模压。冰梅划线时,应防止三块形成一直线。斩假石的加工应达到石板二级光面标准。粉刷层如需加色,应先做试块,并经设计、建设单位认可。 5.3.4软石路做法:一般分预制和现浇两种。现浇做法:按设计标准,铺设侧石或图案分隔材料。拍实后,用干水泥扫平,再洒水至透,然后将表面残留水泥用水刷掉,以保持表面整洁。路面要求平整,路拱2%。 5.3.5砖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先切边磨光,待四边平直后再铺设。 5.3.6碎缸片、碎瓷片、小青瓦做路面材料使用时,应挑选并做必要的加工。要求色泽、大小、片形基本一致。小青瓦应切边。 5.3.7大理石碎片、广场砖的铺砌,宜座浆施工,要求结合层密实,表面平整。特殊功能要求的路面应按设计施工,并结合相应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5.3.8混合路面的做法:不同面层应分开铺砌,原则上应先湿作业,后干作业;先侧石,后石板、块石,再软石。嵌草路面:先铺块石、预制块或石块,空隙填土压平后再填草,要求表面平稳。各式预制块的铺设,可参照本规程5.3.2条规定执行。 5.3.9园路工程竣工后,需进行养护和保养。养护时间按有同路面不少于3~7天。10~14天内不宜上人及承受其他荷载。 5.3.10及时清场及整理近边地形。 5.4雨水边沟 5.4.1园路应尽量采取自然排放雨水。坡地面为防止水土流失,可置景石挡土。登山道可采用明边沟排水。 5.4.2明边沟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可采用混凝土、块石、石板、软石等材料砌筑,明边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5.4.3排水管道及窑井,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窑井盖顶标高应与路面持平。 5.5踏步 5.5.1踏步级数的设置以奇数为宜。踏步宽一般为30~60cm,高度以10~15cm为宜,特殊地段高度不得大于25cm。踏步面应有1~2%的向下坡度,以防积水和冬季结冰。 5.5.2踏步铺设要求底层塞实、稳固、周边平直,棱角完整,接缝在5mm以下,缝隙用石屑扫实。石料的强度、色泽、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踏步的邻接部位,其叠压尺寸应不少于15mm。 5.6施工安全 5.6.1施工人员应增强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在雨天、冬季抬运材料、登山作业时,要注意防滑。 5.6.2林区作业时,严禁带入明火。工具加工用火应在规定地点进行,及时熄灭余火。用电安全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验收与备案 6.0.1每批路面材料进场时,现场施工人员均应进行验收。石料应抽样进行强度试压,并作好记录。软石应按大小和色泽分别堆放。 6.0.2下列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好记录; 1)园路定位、放样完成后。 2)园路地基、垫层完成后。 6.0.3中间验收的各种资料用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图及有关说明和联系单。 2)混凝土、砂浆的试块报告。 3)有关石质、钢材等材料质检的实测数据。 4)施工日记。 6.0.4竣工验收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也可单项进行。 6.0.5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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