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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大幅缩减办理时限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项目办理特点,按照统一的办理原则和标准,进一步优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加强项目办理涉及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时间缩短一半的目标。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   (一)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对应行政许可环节同步完成。   1.采取取消、合并、同步、简化等方法,进一步巩固本市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简化的成果,严禁增设新的审批环节,严禁设置过多、过细、分散行使的行政许可。   2.对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核发土地使用证等行政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3.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之前需规划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的环节。   4.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对不纳入审批流程的行政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证质量,配合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合理设置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节点和范围。 重点是明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主要节点的前置手续,并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加强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行业部门的专项审查。   1.按照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核准)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为加快审批进度,相关部门应同步办理、并联完成。其中,以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不再设前置条件。   2.按照行政许可联合、集中办理要求,采取“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办法,对所涉及的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审查进行调整,要事先公开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并联完成。立项后,对于能评、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3.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移伐等)、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行业部门专项审查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减少不合实际的审查。除特殊区域外,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不要求进行能评、环评审查。相关部门要将依法审查的项目类别、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控制范围等情况,列出明细清单向社会公开,实现标准化和透明化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需要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效率   按照“服务全部、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级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使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运行更加高效,协调调度更加有力,市区联动、部门协同更加严密,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综合服务目标。   (一)分阶段并联审批。   通过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前期工作周期,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5个综合协调牵头部门及各阶段审批成员单位负责。   1.落实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具体以办理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划拨或出让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阶段性节点,通过综合初审、部门配合、加快办理,实现“前置手续并联受理,成员单位同步审查,牵头部门节点审批”。   2.将部门间书面征询意见方式,改为由牵头部门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综合初审告知的方式,推动分阶段前置条件的并联办理。由相关牵头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确定项目符合办理条件后,向本阶段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的成员单位,通过网络系统同时发出并联审批告知单,或直接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相关牵头部门初审和告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完成。   3.成员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并联完成各阶段审查工作,将有关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送达项目单位并反馈相关牵头部门。相关牵头部门根据成员单位审查意见等,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4.由牵头部门、督查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落实情况。   (二)分层级组织协调。   由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运行管理机构、相关协调部门按职责分工,提出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保障项目按计划进度审批。   1.各审批成员单位能独立办理的要加快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能自行协调解决的要从速解决。   2.单个部门不能协调解决、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和市政府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建设方案确定、投资机制设计、项目调整变更、进度严重滞后、综合管线改移等),按“受理部门主办协调、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联席会协调、秘书长督促会协调、市长专题会协调”的程序,逐级协调和确定问题解决方案。主办部门能自行协调解决的,不得提交更高层级协调。   3.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和有关行政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和行政服务工作。   (三)分行业统筹推进。   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重大项目统筹组织和联合调度,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1.按照“谁主管、谁推进”的原则,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调度服务职责,落实投融资统筹促进责任,加快推动、落实市政府议定事项。要加强有关重大项目的实施保障,优先安排落地资源。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外联服务办等涉及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服务全部、突出重点”的思路,统筹牵头组织本行业涉及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调度;按照缩短审批办理时限、并联审批服务要求,指导本行业涉及项目全面“促开工、督施工、保竣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年度市政府重点工程、拟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源能源项目等;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年度重点非政府投资工业、软件和信息化等产业发展项目;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年度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区人口疏解、商品房开发等项目;市交通委牵头负责年度轨道交通、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外联服务办牵头负责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狠抓落实,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和便民服务工作,组织做好市政务服务中心选址、建设工作,搭建实现“一站式”办公的基础条件,推动市级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快制订技术规范,推动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各级审批部门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办事规则,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要抓紧制订和更新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各审批成员单位办事程序、技术规范、专项审查目录清单等,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其中,主要的流程规定应编制规范指引,并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予以公布。   (三)加快完成市级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实现项目审批统一管理。   在充分掌握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加快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重点完成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文件流转主要通过网络传输完成,解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网络运行不畅、部门审批信息不共享、审批流转时间长等问题。市级审批网络服务平台要具备信息采集、项目受理、统一编码、催办提醒、进度监督、信息共享、网络传输、结果反馈、汇总分析、网上投诉等基本功能,并逐步实现部门业务集成、市区互联互通。   (四)加强培训,提升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和各审批部门要在制订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培训,使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各部门业务,主动加强配合,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五)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调整变更要依法合规。   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对工作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在做好对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服务的同时,要对调整变更申请的前提、范围等加以明确,制订专门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要尽可能减少项目实施中的调整变更,维护审批工作严肃性。对于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变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办理;对在土地交易市场按照招、拍、挂程序完成确认的项目,不得进行调整变更。   (六)区县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积极参照市级办理流程,同步加快项目手续办理进度。   进一步梳理规范市区审批权限,对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集中受理的事项,要按照市区两级共同对口管理原则,由市级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各区县要加快推进审批综合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尚未建立的区县要尽早落实建设方案,主动承接市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参照市级办事规范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七)加强监察督查工作,确保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高效运行。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要依托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安排专人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设置预警,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要进行查处,积极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早审批、早落地。   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解决。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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