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征绿地问题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关于代征绿地问题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规定期限交由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除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外,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作如下处理:……(三)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94号文件公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加强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拆迁工作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的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完成绿化后,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管护或由园林管理部门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管护。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批准占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状,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安排绿化。
四、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需要在代征绿地内进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设工程的,应同绿化统筹安排、协调施工。
五、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交所属单位或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绿化和管护。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六、建设单位对代征绿地不按规定交给园林管理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的,以及乱搭乱建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或损害绿化的行为论处。
七、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监督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有关规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绿化管理的,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2号):“ (十六) 加强对建设单位代征绿化用地的管理。凡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建设单位代征的 绿化用地,必须在3年内按要求全部实现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市建委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9.建设项目涉及市政等代征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对于代征用地部分,不需单独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二) 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三) 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 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C200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绿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的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并实施拆迁。
二、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用、拆迁工作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代征地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代征绿地转作他用,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出具接受证明。有关部门验收代征绿地时,应核验接受证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一年后,移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主体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在15日内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绿化。
四、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管护。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绿化季节。代征绿地的实施方案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代征绿地建设完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对代征绿地认建认养的,认建认养单位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的绿地应当对社会开放。认建认养单位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七、市和区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征绿地的监督管理。凡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数量和范围拆除代征绿地地上物的,规划验收不合格。凡未按规定实施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交出,并视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网站。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共同做好代征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