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北京的风景资源十分丰富,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风景名胜区有50余处。这些风景名胜区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保护、管理和利用好这些风景名胜区,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搞好“四个服务” ,建设“首善之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双休日人们旅游需求的日益增长,各区、县开发了许多风景名胜区,在满足了广大群众需要的同时也实现了这些风景资源的价值。但是,目前在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缺乏总体规划、盲目开发建设、文化品位低下、疏于管理,甚至损害或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各级风景名胜区要处理好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绿化、交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满足游人的需求;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各级风景名胜区要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76号文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文《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和完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执行。已经开放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区、县园林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送市园林主管部门,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送建设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开发的风景名胜区,首先要做出规划,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实行风景名胜区登记制度
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1999年要在全市进行风景名胜区调查、登记工作,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区,均需按照本通知进行资源调查和登记.申请登记的风景名胜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资源条件;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与风景名胜区宗旨、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标准的供游人使用的设施;
(四)具备每日向公众开放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设施及其他必备条件。
由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填写市园林主管部门印发的《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登记证书》和资源调查表,1999年6月底前报送市园林主管部门。市园林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确定其级别,符合标准的给予登记注册,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顿,合格后给予登记注册;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注册。
1999年10月1日前,由市政府审定公布我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
三、实行新开发风景名胜区验收制度
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开发的风景名胜区,对游人开放前需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申报,以市园林主管部门为主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风景名胜区进行验收。需售票开放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后方可售票开放。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分级管理
为了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资质审定后按建设部三级保护原则确定国家级、省市级、区县级风景名胜区方案。对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积极组织申报,以提高知名度,提高其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分级指导、量化检查、社会监督、定期评定的原则,完善组织领导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检查指导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分级管理,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消其命名。对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