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古树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题】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古树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2日
【内容分类】C08园林局
【文号】 园法字[1995]020号
各区县园林局、建管委、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城市改造、危房改建、重点工程施工等原因,对一些确实无法避让的古树,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移植。为加强移植古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最迟于移植前一周将批准移植文件的副本、移植古树的去向、复壮养护计划、经费落实情况以及承担移植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的称谓报市园林局古树木保护处(法规处)审核备案。
二、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植古树的管理工作,古树移植时必须要有市、区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发现违章作业或不按施工方案盲目施工的,有权责令停工。
三、 不得随意摘取移植古树的标牌。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对移植后古树的复壮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因移植后养护措施不落或根本不养护造成移植古树死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仍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擅自移植古树论处。
此通知
1995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