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古树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8
【标题】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古树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2日 【内容分类】C08园林局 【文号】 园法字[1995]020号 各区县园林局、建管委、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城市改造、危房改建、重点工程施工等原因,对一些确实无法避让的古树,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移植。为加强移植古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最迟于移植前一周将批准移植文件的副本、移植古树的去向、复壮养护计划、经费落实情况以及承担移植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的称谓报市园林局古树木保护处(法规处)审核备案。 二、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植古树的管理工作,古树移植时必须要有市、区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发现违章作业或不按施工方案盲目施工的,有权责令停工。 三、 不得随意摘取移植古树的标牌。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对移植后古树的复壮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因移植后养护措施不落或根本不养护造成移植古树死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仍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擅自移植古树论处。 此通知 1995年1月2日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