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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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8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讨论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中心地区绿地太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绿化隔离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 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个城市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增加绿化面积。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形成较大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002年底前补充编制,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迂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想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根据当前情况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城市绿化工作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近期要纳入“十五”计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建设项目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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