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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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8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沪绿[2001]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绿地的绿化养护,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工作;   (三)接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   (二)审核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和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和评标办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负责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五)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   (六)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第五条(标的设定)   日常养护招标标的的养护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以及行道树的日常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五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七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七条(项目登记)   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绿化工程管理站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并填写招标项目登记表。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绿化工程管理站经确认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   (一)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二)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招标方式)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经绿化工程管理站确认后,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绿化局批准;   (三)直接发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绿化工程管理站登记后,可直接发包给有承包能力的养护企业:   1、紧急整治的项目;   2、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下的养护项目。   第九条(招标程序)   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绿化工程管理站审定;   (三)发出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养护承包合同。   第十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二)招标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养护工作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决标的原则和办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七)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八)特殊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养护企业。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经绿化工程管理站认可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审核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小组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报送绿化工程管理站,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标底编制依据)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日常养护招标标底价格应当参照现行的《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绿化养护工程》或者《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四条(标底编制规定)   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评标办法)   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办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标底的保密责任)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严禁泄漏。   标底泄漏,应当重新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相关责任。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资质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手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绿化现场图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视标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收取,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途无故退出投标;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在三十日内拒签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计划;   (六)承担养护任务的人员及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投标书填写、送达)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和字迹必须齐全、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更改)   投标人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更正无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   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第二十三条 (无效标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评标组织)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或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可以采用评分方式进行。   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市绿化局投诉;经审查确认后,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报绿化工程管理站核准。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退回。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园林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   绿化工程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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