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95年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绿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联建和自建的群体、单体住宅及附属配套建筑等),均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16号)的要求和标准交纳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建设单位自愿提高绿化标准的,按实际所需金额交纳。
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以下简称绿化建设费)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一次性列支,由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园林局负责全市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并设立北京市园林局绿化监理站(以下简称监理站)具体负责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区、县园林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级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园林管理部门)受市园林局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市园林局负责输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五棵以上树木伐移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其绿化建设费由市园林局征收;其他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征收。
(二)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加盖市园林局绿化监理站章的收费票据;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征收,不得重复或交叉收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者不收绿化建设费;
(五)确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绿化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必须保证绿化建设费的足额征收和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
第五条 市园林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城近郊八个区的绿化建设费由市园林局设专户统一存储,由监理站管理;
(三)城近郊八个区的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绿化建设费全额上缴市园林局,由临理站统一管理。具体上缴办法由监理站制定,经市园林局批准后执行;
远郊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按季度特征收绿化建设费的情况报告市园林局,其征收的绿化建设费设专户存储,作为所在区县城镇范围内住宅区绿化建设专项资金;
(四)市园林局每半年将全市征收绿化建设费的情况报告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绿化建设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安排,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额用于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
(二)按照绿化建设项目安排使用。市园林局计划安排的绿化建设项目方案,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城近郊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计划安排的绿化建设项目方案,由市园林局审核批准;远郊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计划安排的绿化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三)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计划安排的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不得超过其征收的绿化建设费数额。绿化建设费可集中使用,当年有节余的,可移转下年度使用;
(四)市园林局和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进行绿化建设。需要变更时,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监理站负责统一管理的城近郊八个区的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应当全部返还相关区园林管理部门用于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返还时,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六)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工程和绿化建设费使用的管理,市园林局每半年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报告绿化建设项目和绿化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市园林局报告情况。
第七条 监理站必须加强对全市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检查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