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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9
关于房改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6〕540号 各区县建委、房屋管理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近期,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现为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办理房改房权属登记及房改房继承登记时,有些售房单位已重组改制、有些单位已变更了名称、有些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售房单位申请领取的,以上情况致使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已购公有住房的继承人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维护公有住房购房人、已购公有住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现将房改房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组改制后,原售房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年检或者已被吊销但企业尚未注销登记,其公章尚可使用的,可由其继续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交未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组改制后,原售房单位企业法人已经注销登记,或者原售房单位公章已不能使用的,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承担原售房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可由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售房单位已领取出售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再进行变更登记。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售房屋后,单位名称已经变更,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更名的证明材料后,可不再进行更名登记。   三、售房单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为其申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对继承该房屋无异议的,由售房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登记部门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由继承人按房屋继承的方式申请办理继承房屋权属登记。   被继承人去世前按规定交纳了购房款,但本人未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售房单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持他人以被继承人名义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为其申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如售房单位、被继承人配偶、合法继承人协商同意将被继承人已交纳了购房款的房屋转给被继承人配偶、合法继承人的,可由售房单位、被继承人配偶、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他人以被继承人名义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权属登记部门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由继承人按房屋继承的方式申请办理继承房屋权属登记。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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