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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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10
【标题】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10日 【文号】京政办发〔1999〕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市园林局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的规定和精神,针对本市风景名胜区存在的规划滞后、盲目建设、管理不力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生物保护基地,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努力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生物保护、交通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游览观光的需求,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家及本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报批程序如下: (一)已开放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区、县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开放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园林主管部门,经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 (三)已开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送经建设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开发新的风景名胜区,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已开放的风县名胜区实行登记制度。自1999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区、景点资源调查和登记工作,凡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景点,应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资源调查。经审定,1999年10月1日前将公布本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 (一)申报登记风景名胜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资源条件; 2.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3.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供游人使用的各类设施; 4?具备每日向公众开发的条件; 5.具备安全设施及其他必备条件。 (二)申请登记和审查的基本程序: 1.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填写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印发的《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登记证书》和资源调查表,并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市园林主管部门。 2.市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审查和确定申请登记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对符合标准的,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标准的,经限期整顿合格后给予登记注册;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四、对新开发的风景名胜区实行申报、验收和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开发的景区、景点,向社会开放前应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该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登记,凡售票开放的,应经市有关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后,方可向社会开放。 五、实行风景名胜区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分级指导、量化检查、社会监督、定期评定的原则,实行国家、布、区县三级风景名胜区分线管理,完善组织领导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检查指导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活动。对本市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努力提高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原审定机关撤销其命名;对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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