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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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16
(长府发[20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加快我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决定在我市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紧开展绿线划定工作,尽快实施绿线管制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强制性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一)绿线的含义。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园、街路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带、单位庭院绿地和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长春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我市城市绿线,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论证、认定后,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三)建立绿线和临时占用绿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绿线划定后,市园林绿化局要通过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和绿化预留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绿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面向社会公示,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的真正落实。 二、严格施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绿色图章”即“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是市园林绿化局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后的签章,也是保证绿线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绿色图章”适用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园林绿化局严格审查,对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二)“绿色图章”适用程序。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到市园林绿化局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并认真填报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发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签章处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会签单中加盖“绿色图章”。 (三)加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会签单中签章,未经签章的,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管理,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将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工作是我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由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的必然要求。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真正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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