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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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现金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8-20
适用地区:北京 颁布机构: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发文号:京园计发〔2008〕154号 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 法规类型:地方规范性文件 京园计发〔 2008 〕 1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加强对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库存现金安全和现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 开立账户的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和公园管理中心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 1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外,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六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各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七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负责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原则上以各单位 3 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为限。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各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各单位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八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各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 即坐支 )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 (三)现金支出业务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审批权限办理。所有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并签章的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条 为加强现金收支管理,各单位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分工。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代收付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应包括: (一)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二)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当日现金收付业务并结出当日账面结余数。 (三)盘点库存现金当日实存数,与账面结余数核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须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十三条 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十四条 保险柜的管理与使用: (一)保险柜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二)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使用,另一把由财务负责人与密码分开封存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 (三)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财务负责人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时,应由出纳员开启,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 (四)每日终了,出纳员应将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分别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五)保险柜密码要严格保密,下班时必须将密码打乱。出纳员更换时,应及时更换使用新密码。 (六)一旦保险柜被盗,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负责对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情况。各单位如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开户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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