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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8-27
内政发〔2014〕9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加强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着力改变我区较高的城镇化率与相对较低的城镇化水平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区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燃气普及率达到8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5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三、科学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充分认识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引领作用,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力量尽快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现状普查,认真完成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基础数据。在开展普查的基础上,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以项目为支撑,高质量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近期,各地区要重点编制和完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雨水综合利用规划、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生活垃圾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照明专项规划、电力系统专项规划等11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要与新型城镇化要求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相协调、相衔接;要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专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和可行性,避免城市基础设施盲目和无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在时间上和水平上适度超前,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未来发展,做到分步实施,滚动发展。所有建设行为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物流配送规划。 

  四、围绕重点领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均衡发展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总量建设,提高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着力改善旗县政府所在地、城市旧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因地制宜打造生态宜居城市。 

  (一)加快供水、污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 

  加大城市供水厂及供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公共供水厂三级供水水质监控网络和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设市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7%,县城达到90%,水质全部达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水源井要采取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在井房外显著位置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逐步建立监控信息系统,对水源井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合理利用水资源,2015年年底前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继续抓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改造老旧管网,改造升级技术工艺落后、水质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到201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5%。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5%,县城达到20%。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 

  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建设“海绵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按照涝点轻重,对应急和前期论证较为成熟的项目,加快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环节的审批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新城区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对现阶段可以改造成为雨污分流的管网,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力度。 

  完善城市防洪设施,统筹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建设,不断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改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市规模快速扩大的现状,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二)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地铁、轻轨等大运量、快捷、高效的优势,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推进换乘枢纽、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到2015年年底力争完成对全区城市危桥的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运行安全。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绿色慢行系统。设市城市要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有河、湖水系条件的城市在沿河、湖绿化景观带中,规划建设绿色慢行系统。鼓励通过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公共自行车系统。 

  加大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开朗、大气、通透、开阔”的要求,到2015年,全区20个设市城市和69个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出入口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市容市貌等要完成重点整治。对已按标准要求改造完成的城市出入口,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要通过综合整治,使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畅通、绿化景观优美、面貌整洁干净、基础设施齐全、管理组织规范,城市周边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功能、品位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三)加强供热、燃气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精神,按照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生态空间的有关要求,以城市热源建设、燃煤锅炉“煤改气”、风电供热试点以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为重点,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步伐,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城市建成区要充分发挥现有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推进供热管网节能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有效增加集中供热面积,降低供热能耗。继续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逐步建立城市燃气安全评价制度,推动城市燃气安全发展。加快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及周边地区天然气普及率。到2015年,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85%,县城达到80%。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无管道天然气资源的城市要加快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站点建设,提高管道天然气使用率,在楼房密集的城市区域要尽快淘汰罐装液化气。 

  (四)积极打造北方地区生态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要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宗旨,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为目标,因地制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和谐、宜居宜业、山水园林型城市。到2015年,设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3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2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5%;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因地制宜,走出一条符合地方生态建设的园林绿化和管理的路子。力争到2015年,全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创建成为自治区园林城市,锡林浩特市等4个县级市创建成为自治区园林城市,1/3的县城创建成为自治区园林城镇。不断提升城市绿地功能,到2015年,设市城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五)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优先选择垃圾焚烧处理工艺,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到2015年,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75%。加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示范工作。建设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要进一步加快相关前期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其中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要抓紧实施试点方案,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利用体系。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到2015年年底完成所有设市城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验收工作。 

  (六)推进城市电网建设。 

  将城市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到201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基本形成500千伏环网网架,其他设市城市建成220千伏环网网架。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需求,优化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 

  加大电网入地和整合高架工作力度,消除强、弱电网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确保城市高层空间干净整洁。 

  五、坚持试点先行,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继续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布置城市地下各类管网,维护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营。以受益分担为原则,将建设费用和建成后的设施维护费用在各相关受益主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可持续运营。   

  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机制 

  (一)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把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作为重点工作,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加大盟市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要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要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政府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搭建市场化运作新型融资平台。鼓励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 

  (三)创新基础设施运营机制。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将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盟市。对社会资金投资微利或非营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其为社会提供服务,保持公用基础设施运营良性发展。 

  七、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提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坚持科学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保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消除市政地下管网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促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提升。
  (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项目落实,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公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按照自治区总体工作部署,酌情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盟市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予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考核目标、发生重大事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政等支持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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