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天津市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14

【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时 效 性】10年

【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 【失效日期】2020年9月30日

【颁布单位】 市市容园林委    【文号】津容街〔2010〕262号

 

天津市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

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海河两岸、15片繁华地区等范围内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由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范围的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㈠  房屋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㈡  改变原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㈢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寸 四张);

㈣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㈤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书;

㈥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㈠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㈡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㈢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㈣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㈤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㈥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㈦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㈧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㈨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㈩  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容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第八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在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应到原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该在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验。

第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装修、改建、改变、设置标志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及时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