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规范生态补偿金扣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和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第一批于每年1、2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7、8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标准、额度和程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扣缴金额的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
(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三)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四)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0]1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