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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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5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3]14号

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园林建设工程的管理,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园林建设和投资效益,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证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城市园林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石家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绿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园林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园林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工程(即土方、水景、绿化、假山、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供电照明等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即地基与基础、墙柱、地面与楼面、屋顶、装饰等项工程)。

    第三条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石家庄市园林局委托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园林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站”)隶属于石家庄市园林局,是对本市范围内的园林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市园林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园林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二)制定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三)检查园林建设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园林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五)监督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六)报送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对园林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进行监督;

    (八)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申报登记

    第七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园林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绿化概算在50000元以上、社会绿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第八条 园林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市园林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登记手续;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充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副本;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复印件;

(四)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项目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和全套施工图;

(五)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填报《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经市园林质监站审查资料合格后,准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

第十条 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请登记手续,未取得《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第四章 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园林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监督实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督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监督师负责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监督师对监督的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并通知建设参与各方。

质量监督方案应明确监督的依据、内容、方式和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建设参与各方参加第一次监督会议,由监督师或监督员向参与各方进行质量监督计划交底;研究、落实有关问题;检查建设参与各方的质保体系。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抽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措施。重点抽检种植土、种植穴、重要的景观植物材料及园林土建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必要时,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检验的结果,由监督员及时填写《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需要整改的,由监督师向责任单位签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市园林质监站,待市园林质监站和监督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需要停工的,由监督师向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签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局部)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暂停施工整顿。在质量得到补救、质量保证措施得以落实、经市园林质监站认可后,可签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局部)准予恢复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可据此复工。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2 4小时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园林质监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按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园林质监站参加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 5日内到市园林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师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于5日内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擅自开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质量监督申请登记手续,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石家庄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监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质监站交纳监督费,其收费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抵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石家庄市园林局。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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