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8〕68号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几年,我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进一步规范,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工程建设人员的管理素质得到了提高。为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把我市建设成为“宜看、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园林工程建设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识有待加强,工程仍存在不报监的现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质量意识有待增强,等等。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识,加强对我市的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园林建设水平,实现园林建设工作“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目标要求,现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注册登记工作
1、凡政府投资在5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报监率要达到100%。今年尤其是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绿地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报监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⑴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⑷设计图纸和园林主管部门的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的资格证书。
以上资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监理资格证书原件由质监机构留存至工程完工,其他资料质监机构可留存复印件,退还正件。
3、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5、未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工程决算。
(二) 认真做好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园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接受监督任务3个工作日内根据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该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单位,确定监督重点,明确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
2、建设单位应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召开有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监督交底会议,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交底,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其检查内容:
(1)审查园林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审批手续等内容。
(3)审查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等,并与到场人员对照检查,现场留存参建人员的签字笔迹。
(4)对园林工程项目情况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减排的设计等执行情况。
4、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交底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
⑵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⑶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
⑷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例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4、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园林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三) 切实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园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监督工作方案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体工程质量、园林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主要工序、主要材料和重点的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督人员到场实施监督,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3、园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工作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
4、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园林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性监督。对容易存在质量问题、园林艺术特点较强、安全隐患较大的施工内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应认真审查施工方案,进行重点监督。
5、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制度和方法。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在园林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不定期的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和突击性抽查。特别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巡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进一步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的同时,应对园林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和监理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同步性。
7、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质量情况的公示通报。建立质量简报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网站,对园林工程的报监情况、在建情况、验收和备案情况及时进行公示通报,以提高监督力度和效力。
8、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园林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同情节的质量问题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通知单”等处理意见,对质量事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园林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 进一步完善园林工程竣工备案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
2、进一步完善监理资料的备案管理。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同时进行备案。
3、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未备案的,工程不得使用,不得进行工程决算。
二、各县(市)应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 各县(市)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报监制度。各县(市)建城区范围内,投资总额达到5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二) 各县(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报监登记、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并负责进行备案管理。
(三) 各县(市)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13(J)62-2006《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规定,园林工程施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和监督资料应当按照该规程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整理。
三、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
各级领导要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来抓,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工程的实际,对工程项目各个责任人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考核标准。对于出现园林工程项目未报监、存在质量事故、未能及时完成验收和进行备案、以及园林工程项目因质量情况被通报两次以上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坚决停工,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