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8〕67号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园林绿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园林事业发展要求,突出节约型园林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设计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和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列入城建资金计划,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等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
本规定所称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是指依据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园林局成立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评审工作,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在市园林局。
第四条 园林工程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园林设计单位应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从事园林工程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园林规划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