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政文审(2008年19号)
石园〔2008〕153号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市园林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园林绿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防止执法随意化。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同位法律法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使用。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特别严重处罚适用、严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轻微处罚适用。其中,适用罚款时,有特别严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幅度的上限;有轻微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先行砍伐或修剪,但在3日内向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毁绿违法行为,态度较好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毁绿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为;
(三)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五)擅自砍伐树木十株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六)行政机关对毁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林绿化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级园林绿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