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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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5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7〕135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企业: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制止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依照国家、省、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雕塑、假山、喷泉、园林建筑、小品和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以及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畴,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主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报河北省建设厅备案;审核、报批二级(含二级)以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及施工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执行。

第六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成立资质审查专家组,具体负责新申办资质、申请资质升级企业的申报、考察、审核和审批,以及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统一印制成A4纸,左齐、规范装订,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园林绿化企业,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由河北省建设厅或石家庄市园林局颁发《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和《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手册》)。

第九条 《资质证书》和《经营手册》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手册》由河北省建设厅和石家庄市园林局共同盖章后有效。

《诚信档案手册》由石家庄市园林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条 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一条 新申报和晋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并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

第十二条 省直所属园林绿化企业应到石家庄市园林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到石家庄市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经营的企业,应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其行业监督管理。

外地入石企业登记备案须持有的文件资料(原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法人委托证明及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手册》;

(五)企业驻石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驻石经营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七)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须填写《诚信档案手册》并定期换证。

在不低于一年的期限内,每个外地企业只能指定一个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公司在石范围内的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须持有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变更申请一份;   (二)企业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的,应执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文件和变更后企业有效证件;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应执企业内部变更文件和变更后负责人身份证;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 《资质证书》、《经营手册》和《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经营手册》、《诚信档案手册》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在主要媒体公告满一个月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需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登报遗失作废证明(需刊登在《石家庄日报》上,并提交报纸原件);  (三)《资质证书》、《经营手册》、《诚信档案手册》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办理资质审查或备案手续,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准进行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石家庄市园林局对其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园林局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分别进行审查或审核。当年新申办资质和升级企业另行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提交监督检查表、《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手册》、《诚信档案手册》、生产经营、工程业绩情况以及各类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审查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监督检查资料进行审查。

(二)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完全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上一年度或检查周期内业绩较高、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严重工程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可定为“合格”。

2、企业基本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上一年度或检查周期内未发生建设和养护工程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定为“基本合格”。

3、对上一年度或监督检查周期内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业绩低下、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可定为“不合格”,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三)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或逾期参加监督检查的,定为“不合格”,将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四)被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期间,企业如需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石家庄市园林局可以出具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营手册》作为企业升降级、监督检查、业绩考核和企业参加招投标等活动的主要依据。石家庄市园林局有权随时查验《经营手册》,并要求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持证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经营手册》,及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诚信档案手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参加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和资质升降级、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诚信档案手册》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详尽内容(包括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等级、工程获奖励情况、履约情况、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是否有其他不良经营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两次监督检查合格,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可申请转为正式等级;上一年度或检查周期内定为“基本合格”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生产经营拥有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定数的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年以上,试行等级资质定级二年后,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另外还应当提交《诚信档案手册》,接受审查。

第二十六条 被降级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周年内,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后,可以提出恢复原资质等级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园林局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七条 外地驻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备案注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由石家庄市园林局不定期在相关主要媒体和行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企业应积极参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注重提高工程建设和管护质量,依法主动配合石家庄市园林局做好企业信息收集、上报、公开和审核,并对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石家庄市园林局除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审核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停工、罚款、扣留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园林绿化资质或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范围进行施工的;

(二)外地园林绿化企业未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登记备案,而在市内进行园林绿化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

(四)没有按规定要求申请资质监督检查的企业,经通知、提示后仍不按规定申请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做出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及经营范围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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