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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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5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7〕59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筹建处:

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园林局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石政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由市园林局建设或管理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分为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建筑工程两部分,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土方(地形塑造)、水景、绿化、假山、铺地、园林给排水工程和园林供电照明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和基础、墙注、地面和楼面、屋顶工程及装饰工程。

第四条 园林绿化建设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包括工程施工、勘察、工程设计、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以及单项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含)的建筑材料(含苗木)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及政府集中采购。(具体项目、限额标准见市财政局转发的《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均由市园林局核准,由项目单位向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填写《市园林局园林建设工程及材料招标采购申请表》,表中填写工程项目名称、预算控制金额、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工程概况,经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局主管项目领导审批,最后由园林局局长审批,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手续。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园林局所属的项目单位或经园林局批准后可以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采购。未经市园林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工程概(预)执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为市园林局所属的各项目单位。

第十条 招标人负责办理招标事宜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委托范围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外,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但为省直服务和市领导特批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在局系统内部面向全系统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的程序:

(一)经市政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招标手续;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由市财政局确定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拦标价);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发布答疑通知;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

(十二)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自身特点和需要,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标段简介;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和内容;

(四)资格预审的评审内容、方法和条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必须在市园林局项目主管处室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实行公开招标和采购的,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具有营业执照和招标人要求的相应资质,外地投标单位须在市园林局办理相关进市手续后,方可办理投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三)总报价书及单项工程报价书;

(四)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

(五)施工的技术措施、总体布置、进度计划图表等;

(六)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市园林局行政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对于工程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评标时,由项目单位牵头,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厅城建处参加,对评标活动现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必要时请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护照)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所指人不符的;

(五)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委托代理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护照)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指人不符的;

(六)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委托代理人未出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授权其参加本投标活动的委托书的;

(七)开标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原件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承诺函、投标报价汇总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工程项目、工程内容、苗木规格及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并且投标单价偏离市场价过高或过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开标前,由招标人、市园林局监察室派员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从核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以及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式,其内容分别由投标报价(70分)、企业实力及信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0分)组成。原则以合理低价中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需当日确定、当日公布,中标结果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项目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园林局建立招标投标复议制度。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标段)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答复、解决。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园林局要将园林绿化工程纳入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内容,建立参标企业诚信档案。对荣获省市级园林优质工程的企业,在投标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对不填写企业诚信信息登记表的,不准参与投标活动。对不按时进点施工、不按合同约定供应材料、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在一年内停止其投标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在石家庄市的投标资格,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阳光操作和参与企业的诚信经营。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市园林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石家庄市园林局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石园〔2003〕 41号)和《石家庄市园林局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补充说明》(石园〔2003〕4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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