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园林科研课题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7〕104号
为使我局园林科研工作更好适应快速发展的园林绿化形势,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对原《园林科研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通过,望各单位认真研究、贯彻执行,以保证今后的园林科研工作更具规范化、制度化,使园林科研工作正式步入规范化轨道。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园林科研课题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技兴园林战略,进一步加强对园林科技工作的管理,搞好园林科技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促进园林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林科技系指石家庄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归口管理的新优植物材料引种、栽培、资源调查、园林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建设、病虫害防治、园林新机具研制应用、动物繁殖、管理及成果推广等科技工作。
第三条 园林科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局公园处是园林系统科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的立项、验收、科研课题登记、课题报奖、奖励及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立项
第四条 园林科研课题立项要紧扣行业发展,具备科学研究价值,能够促进城市园林行业发展,破解园林生产难题。
第五条 园林科研课题来源
市园林局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及科学研究水平向局上报本年度科研课题计划;市园林局可将具有重大园林科研价值的课题直接申请立项,作为市园林局课题直接研究。
第六条 科研课题审查论证
各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把本单位下年度科研计划上报市园林局,由局汇总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统一对课题进行审查论证,根据其研究价值大小确定其申报部门。其中,有重大研究价值的可以向国家建设部申报;科研价值较大的可以向省、市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具有一定园林科研价值的可由局直接立项。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
(一)确定申报河北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由承担单位填写《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二)确定报送石家庄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由承担单位填写《市科技局(建设局)科研项目申请书》,经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
(三)确定申报市园林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由承担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园林科学技术研究计划课题申请书》,经局审核后直接列入局年度科研计划。
第八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
国家、省、市计划下达后,全部列入局年度科研计划。省建设厅课题由省建设厅、市园林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专项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课题由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市园林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石家庄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专项合同》,市园林局的课题由市园林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石家庄市园林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专项合同》。专项合同一式三份,一份报课题计划下达单位,一份报局主管部门,一份留课题承担单位。市园林局下达的课题,一份报局财务主管部门,作为拨付科研经费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不得随意更换课题。确需更换时,须经市园林局批准。课题负责人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研究,不得虚报或扩大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课题的监督指导与验收鉴定
第九条 科研主管部门要加强在研课题的督导检查,对课题研究的具体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到现场检验效果的,报市园林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课题承担单位需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园林局提交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时上报下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 需验收鉴定的科研课题须由承担单位提前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下达科研任务部门,确定验收鉴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验收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组织验收单位。由组织验收单位审查验收申请和技术文件,决定是否进行验收,确定主持验收单位、验收技术负责人、验收形式、验收时间等,并向主持验收单位签发科研课题验收委托书及向参加验收会的专家发出邀请通知。
第十二条 验收鉴定形式
科研课题的验收,按照课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形式组织验收:
(一)检测验收:指由政府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课题进行评价。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会议验收: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课题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课题,可以采用会议验收形式。
(三)函审验收: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课题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课题,可以采用函审验收形式。
第十三条 验收鉴定程序
(一)具备验收条件的科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市园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验收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验收材料,上报课题委托单位审批。
(二)验收必须依据《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合同书》进行。
1、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的课题,市园林局初审同意盖章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同意后加盖“科技进步专用章”后主持验收。
2、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的课题,市园林局初审同意盖章上报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同意后加盖“科技进步专用章”上报组织验收单位。市科技局或市建设局在接到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验收委托书后,主持验收。
3、市园林局负责管理的课题,初审同意后盖章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同意后加盖“科技进步专用章”,省建设厅组织、市园林局主持验收。
(三)验收通过后,由主持验收单位对全部验收材料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验收单位审查,组织验收单位审查通过后,向课题完成单位核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验收准备的文字材料
(一)鉴定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计划外课题附说明书)或者合同书;
(三)课题研究工作报告;
(四)课题研究技术报告;
(五)查新报告;
(六)经济效益(一次性或一年的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七)现场考查报告(由组织验收单位或验收委员会出据);
(八)应用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章 科研课题报奖
第十五条 依据省建设厅、市科技局、市建设局有关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通知精神,凡在其要求期间评审或验收的园林行业应用技术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推广课题和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著作,均可申报,
第十六条 奖励等级
河北省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凡获得省建设厅一、二等奖的课题,可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建设部和省科技进步奖评选。市科技局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凡获得市科技局一、二等奖的课题,可由市科技局推荐参加省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课题报奖必须使用统一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申报科技著作奖励的填写科技著作专用《推荐书》。申报课题的所有资料必须打印或打印后复印。
(二)申报奖励的课题要先在省建设厅或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课题(著作除外),不予受理。
(三)《推荐书》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其中全红章一份.另加一份课题完成人员名单的单行材料。
(四)局属各单位申报的课题由市园林局初审合格后统一组织申报,并填写“推荐评审课题一览表”和每个课题的“课题初审表”。
(五)每一课题需交纳局初审费、评审费,初审、评审费根据国家、省、市部门有关通知规定数额交纳。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园林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园林科研成果的转化,科研课题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承担单位不得挪用,每项支出需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对于正在研究的局在研课题需于每年年底作出本年度科研经费决算(一式三份),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市园林局。
第十九条 园林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一是每年从省建设厅、市科技局、市建设局申请专项科研经费。二是从每年园林局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科研课题研究、新技术推广、引进,重点解决生产中的难点。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实行合同制,凡正式列入计划的课题,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计划下达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课题任务、指标、经费、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拨付方法为新立项的科研课题在合同签订完毕后拨付经费的70%,在科研课题验收鉴定完毕后拨付剩余30%。科研经费直接对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实行专款专用,每年主管部门将会同纪检、财务等处室对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偿使用,用于园林基础研究、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等难以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课题。二是部分偿还,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可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课题。三是全部偿还,用于园林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课题,包括园林科技专著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课题延期或失败,课题负责人要及时提交有关情况。因工作失误导致课题延期、终止的,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要按合同规定偿还资金,并追究其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承担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依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凡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建设厅、市科技局科技进步奖的课题,除授奖单位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外,市园林局按照下列标准奖励:一等奖,奖金5千元;二等奖,资金3千元;三等奖,资金2千元。
第二十六条 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荣誉,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七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促进园林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推动园林生产、科技、经济的共同发展。为了使科研成果更好的应用于园林生产实践,促进园林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对园林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推广应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园林科研成果应用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园林成果汇编》,在行业中发放。
第三十条 对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照上述奖励标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石家庄市园林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