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6〕89 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石家庄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建立园林行业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规定》做以下补充说明。
一、收取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二、外地进石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持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凭证,方可办理招、投标手续。否则,需按照《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后方可办理招、投标手续。
三、外地进石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没有中标或工程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