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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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5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6〕33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要求,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行为,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园林建设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要求,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行为,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列入城建资金计划,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及植物补植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分工,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要从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几个方面构建节约型园林和节约型社会,做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要依据石家庄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园林绿地的文化内涵、使用功能、绿地性质等。

第六条 概算定额采用河北省地方园林定额或地方相应项目定额,造价建材信息采用石家庄市建材信息,苗木价格信息采用市园林局造价信息。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设计招标管理

第八条 市园林局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取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局主管部门在方案投标前须向投标单位提出设计意向和理念。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招标方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招标方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转包。涉及特殊专业,经发标方书面同意,中标方可以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发标方与中标方应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费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费的取费标准。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编制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确定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或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委托书,合同在签订法律所规定条款同时,应明确设计阶段的时间周期。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划设计前须向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及数据: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纸图;

(二)近期实测1:500地形图及电子图;

(三)地下管线图(包括电缆、光缆、上下水、地下人防等城市设施图)及防护等级要求;

(四)入水、电源来源及位置,确定排水位置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要成立设计组,并且确定设计负责人。将设计计划书、时间表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前必须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并填写工程现场勘察报告书,提出勘察意见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植物要体现生物多样性和适宜本地生长的原则,选用的材料要体现生态、环保的原则。要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活动中采用新型材料、引进植物新品种。

第四章 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园林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前,结合项目管理单位和局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意向和理念,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研究,确定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总体布局,报局主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首先进行设计单位内部评审,并将评审确定的最终方案和方案评审申请报局主管部门,由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方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交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评审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初步设计经内部审核及完成概算后,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涉及苗木品种、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图实行相关专业分别审核制度,由局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需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五章 设计文件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重大变更设计应由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一般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由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报经局主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定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有权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 经招标确定的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充许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漏项;

(二)明显出现设计错误;

(三)出现特殊性地质等情况;

(四)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绘制工程竣工文件,设计人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设计人员参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后,针对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附件为《设计单位内部方案审查表》、《现场勘察书》、《方案审查(初设)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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