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3]13号
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园林建设工程的管理,统一、规范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园林建设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石家庄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园林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工程(即土方、水景、绿化、假山、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供电等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即地基、墙柱、地面与楼面、屋顶、装饰等项工程)。
第三条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实施。
市园林质监站设立备案部门负责竣工备案工作。
第四条市园林质监站备案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园林建设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绿化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到市园林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六)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八)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九)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十)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十一)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十二)施工单位签署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市园林质监站应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备案部门提交《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的工程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验证文件齐全后,在15日内按照市园林质监站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审查完毕。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在《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同时颁发《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备案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或其他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备案文件审理期间有投诉的工程,备案部门应签发《暂缓备案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部门签发《责令备案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于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完整、满足备案要求的工程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市园林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