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河北省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7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07〕5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园林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工程的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的具体监督可委托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园林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绿化土壤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验: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先进行自查自评;

在自查自评等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其中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应包括绿化完工验收情况和一年养护情况。

(二)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提请规划(设计审查部门)、公安消防、环保、城建(园林)档案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使用专项验收。按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组织

(1)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并审查各项验收条件后,应将园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技术资料情况和专项验收情况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 经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同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

(3)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竣工验收组成人员:

(1) 建设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技术负责人。

(3) 设计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设计人。

(4)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监理人员。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政府投资的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3、竣工验收(绿化完工验收)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地址、性质、结构、规模等基本情况。

(2)验收依据:本工程验收使用的标准、规范情况,图纸设计和审批情况,工程资料情况等。

(3)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

(4)工程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各方各方汇报工程情况。

(5)验收程序、内容和组成形式。

4、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实施:

(1)建设单位主持人宣布验收方案和验收组成员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专项验收情况和工程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4)按土建、安装、绿化组成专业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查验。

(5)对工程实体查验数据进行记录,查验人签字。

(6)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绿化效果、观感效果、安全和使用以及各管理环节做出总体评价,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的,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园林绿化审批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技术资料情况、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验收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园林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参与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部门或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验收监督记录表,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验收情况提出评价。对通过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中提出备案建议,在《绿化完工验收报告》中签署监督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二)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园林工程审批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档案管理体制部门出具的园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的监督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验收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对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监督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并书面报告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园林工程决算的必备文件。

《绿化完工验收报告》是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进行绿化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决算评审的前提。绿化工程在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进入一年养护期,一年养护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款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园林)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园[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