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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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7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12〕66号

各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局直属各单位,各筹建处,机关各处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园林工程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石家庄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石家庄市园林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各县(市)、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接受市园林局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均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县(市)、矿区范围内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一)园林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和监理合同。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地质勘测报告及园林绿化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员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园林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园林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不少于2人的质量监督员。项目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工程实体的重点监督部位,由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转发各参建单位。

(四)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召开监督交底会议,同时审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参建人员资格情况。

(五)项目监督工程师按监督工作方案开展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归入监督档案,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项目监督工程师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有质量违法行为或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实行诚信行为登记制度,对各方行为将及时上报诚信部门,作为投标园林工程的参考依据,同时为处理各方不良行为和有效进行各方诚信管理提供依据。

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加强对项目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园林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园林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不得少于2人。项目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且绿化工程必须配备绿化专业监理人员。

(二)园林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质量责任落实到位。项目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应采取整改措施。

(四)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五)项目监理资料应齐全、准确、及时、同步,监理资料应符合《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和《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资料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通知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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