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12〕6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园林局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第三条 市园林局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房地产项目);
(二)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批准(房地产项目);
(三)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市内五区);
(四)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审批;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六)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审批。
第四条 我局成立综合服务处,进驻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对上述6项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集中统一办理。
第五条 局综合服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负责市园林局全部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审核)或组卷上报、证件发放、送达、归档等工作;
(三)协调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局相关处室和单位、区园林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
(四)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核及验收工作,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五)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的要求,完成逐级会签和网上公示;
(六)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园林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统一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综合服务处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局主管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提交的现场勘查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返给综合服务处,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外网公示的流程进行审批或组卷报上级部门审批,在规定时限出具意见或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现场勘查各主管处室的分工如下: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房地产项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批准(房地产项目),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市内五区)三类事项:
1、涉及单位庭院、小区内危树、病虫害树种的和道路红线内的由绿化处办理;
2、涉及公园、河系内的由公园处办理;
3、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内的由规划建设处办理;
4、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绿地尚未移交的由筹建单位局主管处室办理;
5、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绿地已移交的由管护单位局主管处室办理;
6、涉及已下放区园林局管护的公园、绿地由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二)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园处办理;
第十条 现场勘查实行综合服务处牵头的联合现场勘查制度。现场踏勘人员由综合服务处、局主管处室、园林监察大队、业主管理单位和申请单位组成。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记录内容应由申请单位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存在违法砍伐植物和占用绿地行为的,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申办三级绿化企业资质的,窗口受理后,局主管处室应组织局资质审核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在2天内将资质审核意见返给综合服务处,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外网公示的流程进行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并申请证书编号后由窗口颁发证书。
资质审核小组由绿化处、规划建设处、财务处、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办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审批的,由综合服务处在窗口直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需调整附属绿地规划或实施异地建设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图,局综合服务处按照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实行现场责任人签字负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三条 在审批开发商代征、代建的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时应有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办处室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补充利害关系人书面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办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应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和许可证须加盖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所有审批原件由综合服务处归档。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并将送达凭证存档。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可通过市园林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根据当前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绿化补偿费,其他项目涉及伐移树木的,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9]73号),落实“移一补一”、“伐一补三”政策,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条 审批后的管理工作: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房地产项目)的,由局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并对占用绿地面积进行验收。对未按照批准面积占用绿地的,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房地产项目)的,绿地占用到期后由局主管处室组织管理单位、市园林监察大队对绿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对占用绿地到期后不恢复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三)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1、伐移树木的施工由局主管处室牵头,市园林监察大队现场监督。
2、树木应按批准的地点移植到指定区域。接收单位做好树木的接收管理。市、区管辖的树木原则上就近移植,数量较多的由小壁林区、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苗圃、太平河管理处或指定单位接收;社会投资的单位庭院和小区等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树木原则上可自行选择适种地点。
3、政府投资的绿地内树木伐移实行登记备案制,按照《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对行政许可伐移树木登记备案的通知》执行。
4、对新建小区内实施“移一补一”、“伐一补三”的,由综合服务处在房地产联合验收中检查落实。
5、对未按照批准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验收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行联合验收。对未按批准的绿地面积建设的,局综合服务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实施异地补建。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局主管处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综合服务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综合服务处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请综合服务处依法审查后,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后,应当书面通知原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以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材料,必须收集归档并建立台帐,作为执法评价、考核、监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人的行为加强管理,并于每月25日将下列情况报相关主办处室:
(一)临时占用绿地、伐移树木许可行为的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绿地建设情况;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理结果;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月度统计报表制度。审批事项由综合服务处上报、批后动态管理落实情况由局主管处室上报。每月26日将统计报表报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和局统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于每月26日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处重点检查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纪检监察室重点检查是否越权审批、超时限审批,抽查现场勘查结果是否属实。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局对许可办理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由监察室负责,在受理投诉、调查损害行为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党组会或局长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相对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
(六)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园林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