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园林局
石园〔2011〕86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运行安全,规范游船经营秩序,防止游船污染水环境,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经营游船游览活动的运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园林局为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的主管部门,负责游船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太平河管理处、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太平河、环城水系游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太平河、环城水系游船为国有资产,采取“裸船租包”的形式,租赁给具备海事部门认可资质的游船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按期缴纳租金。救生公务船不作为租赁对象。
第五条 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从事游船经营业务的运营公司,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单位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实施统一管理。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景区水域游船运营活动。
第六条 运营公司在游船运营过程中,必须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做好运营测算与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与游船运营相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市园林局根据景区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第八条 在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内经营游船的运营公司,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游船项目承包实行分交制。双方签订游船租赁合同后,运营公司向管理单位交纳100万元押金,采取“第一年保本试运营,第二年开始收取承包费,逐年递增”的方式运营。游船运营存在培育期,正式租赁合同以三年一签为宜,若运营公司经营行为符合管理单位要求,合同期满后可优先续签。码头上的经营设施不在运营公司承租范围,但可优先租赁给运营公司。
第十条 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代招合同制游船船员、维修工(服务人员)及导游人员,达到录用标准的,与运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运营公司须无条件接收已招聘人员,并按本地政策及相关标准发放工资(含三险)。同时,务必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他新进员工聘用,由运营公司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游船票价由市物价部门确定,不经批准,承包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纪律管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专业技术、道德修养等方面培训,避免工作矛盾及不文明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太平河、环城水系景区水域游船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园林局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遇有市级以上政府政策调整,运营公司应无条件执行上级管理单位的决定。管理单位应保障运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运营公司要积极主动做好政府公务接待工作,高档游船公务接待活动,须按市园林局通知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接待费用由公务接待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必须按照游船生产厂家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游船维护折旧费按15年计算,前三年折旧费按2-3%计算,第四至第十年按10-11%计算,后五年按3.5-4.5%计算。游船折旧费由经营公司担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管理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运营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生、消防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在游船或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运营公司承担。
2、必须在管理单位划定的水域内运营,不得超越划定界限。
3、所聘船员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后方可聘用,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它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4、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不得超载,更不得从事货运等游览观光之外的任何运营活动。
5、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6、游船应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在其它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提前向管理单位报告,并保证游客安全。
7、严格按规定为游船配备齐全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应急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8、严格遵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抛扔。
9、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往指定地点集中收集处理。
10、应在游船醒目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
1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行为发生。严禁赌博、色情等不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并视情节将违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游船船员、服务人员、导游应遵守以下规定:
1、船员、服务人员、导游在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船员在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2、启航前,导游应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3、游船航行时,船员应时刻瞭望、注意观察,保持安全航速,严禁无证、酒后或疲劳驾驶,严禁在有安全隐患或有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航行途中,服务人员、导游应及时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5、导游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水面倾倒垃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