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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28

来源: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豫政 〔2014〕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河南的意见》(豫发〔2014〕10号),加快城市河流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建设环境良好、人水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城市河流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洪排涝的重要通道、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关键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不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推进城市河流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统计,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483条、长度近4000公里,已启动治理225条、长度达到1100公里以上,其中已完成治理河流30条,城市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应该看到,城市河道水体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一些过城河流水质仍为劣V类,污水直排现象比较突出,不少河流缺少自然径流,生态功能缺失,部分河流河水颜色发黑、垃圾漂浮、气味刺鼻发臭,与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城市品质、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广大群众热切期盼、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河南、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作为民心工程,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合力攻坚,以更大的决心、更新的理念、更硬的措施,推动城市河流清洁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河南的战略部署,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截污治污和河流生态建设为重点,坚持“科学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基本原则,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着力推进垃圾河清理整治、河流截污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三大治理工程;注重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着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河道生态修复、河流沿岸景观三大建设工程,推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及沿岸环境质量和面貌持续改善,努力把城市河道打造成为集绿色、生态、环保、休闲于一体,人工景观与自然生态景观和谐共生的生态廊道,提升城市品位,建设亲水型宜居城市。

  (三)主要目标。按照“一年新变化、三年见成效、五年水更清”的总体目标,争取经过3—5年的努力,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建立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形成河网“水清、流畅、岸绿、安全”的生态新格局。

  力争在3年内,基本完成省辖市和县城规划区内河流综合治理任务。现状水质较差的河流消除黑臭现象,城市规划区内河流达到一般景观用水标准,城市规划区过境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达标要求;现状较好的河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水标准,满足娱乐性景观用水标准。

  ———2014年,全面消除垃圾河,启动以“截污、护岸、疏浚、引水、绿化”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完成河道治理1000公里左右。

  ———2015年,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直排现象,启动其他过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完成河道治理1100公里左右。

  ———2016年,全面消除黑臭河,完成河道治理800公里左右,基本完成省辖市和县城规划区内河道治理任务,消除劣V类水质,重点河道形成水质清澈、环境优美、风景宜人的绿色生态景观带。

  再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到2018年,生态河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基本恢复,城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城市河网水系基本形成。

  二、实施河流清洁重点工程

  (一)垃圾河清理整治工程。开展打捞清理专项行动,清理河道水面漂浮物和沿岸垃圾,清除河道内排污口、水闸、河埠等附属设施周边区域的废弃物、堆积物,彻底消除影响水质环境的各种污染物。全面开展城区河道两侧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和垃圾死角清理等工作,完善河道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城市河道整治总体安排、城市片区开发和相关项目建设,认真履行河道整治执法职责,依法依规拆除影响城市行洪、截污治污、河道景观改造的违法违章建设。2014年全面完成河面废弃漂浮物及河岸垃圾清理打捞工作,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沿岸垃圾收运设施基本到位。

  (二)河流截污整治工程。以整治污水直排为重点,分年度、有重点开展污水直排口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污水管网建设完善专项行动,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污水直排口整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水纳管、排放达标”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全面开展污水源普查工作,2014年第三季度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区分雨污混流排放口、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市政污水排放口等不同类型,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力争到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消除污水直排现象。

  ———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在查清雨污混流排水口污水来源的基础上,对因排污管网不完善造成雨污混流的,完善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因排污点源私接或错接雨水管道造成雨污混流的,实施点源改造整治。近期无法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在雨污混流排放口处建设封闭型临时截污设施,将混排污水全部收集并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工业区、沿河等管网欠缺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排水管网建设项目,还清旧账;新区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不欠新账。3年新建、改扩建雨水管网5500公里,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分区开发不衔接、排污设施不配套形成的市政污水排放口,通过加快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实现污水管网有效衔接和覆盖。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对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统一处理。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3年新增污水收集管网3000公里以上。到2016年,设市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产业集聚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

  (三)城区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对废水排放量小、不能保证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排放口,实施污水接管工程,封堵排水口;对废水排放量较大,废水处理设施完善的工业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加强监管等措施,确保排放口所排废水稳定达标,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内部循环利用;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加快搬迁进度,确保按时实现停产搬迁。强化产业布局引导,制定实施现有城市规划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推动新建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聚。到2016年年底,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要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或予以停产关闭。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年内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16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以上,产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到2016年,全部完成现有低于一级B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0%以上。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省辖市推广应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装置协同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到2016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

  (五)河道生态修复建设工程。不断强化河道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河水净化、河流补源专项行动,建设完善河道拦蓄水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强化河流水环境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促进河道水质不断改善。

  ———河道清淤疏浚。以城区黑臭河段为重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清除河床污染底泥,减轻河道内源污染,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快拆除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实现河道畅通,增加行洪、泄洪空间。

  ———河水净化工程。以恢复河流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采取种植沉水、挺水、浮水植物,组合放养浮游动物、滤食性鱼类及底栖动物等,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形成有利于水污染物降解的河道水生态系统。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调蓄工程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建设人工湿地净水工程,有效降低河流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污染因子浓度,促进水质提升和水生态优化。到2016年年底,所有城区河道实现有水有鱼的水质目标。

  ———河流补源工程。加大中水利用力度,提高雨水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完善以中水、雨水为动态水源的河道生态补水体系,合理调配雨水和再生水进入城市河道循环,建设和改造引换水泵站,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要建设环城生态水系循环系统。以省辖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为重点,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3年新建再生水回用设施规模100万吨/日以上。

  ———水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监控。2016年年底前将日废水排放量300吨以上或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公斤以上的企业,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的企业和环评审批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作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企业,分阶段在重点河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列入年度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及新、改、扩建项目需建设自动监控基站的,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按期完成并稳定运行。

  (六)河流沿岸景观建设工程。在实施各项水质提升工程的基础上,以提升景观品质、改善生态、改善环境为目标,实施河流沿岸景观化改造,形成亲水型、具有现代人文气息的滨水生态景观。

  ———河岸绿化美化。加快生态护岸和自然岸线建设,按水系、分片区制定植树绿化方案,重点提升主要河道沿岸的生态景观效果,一般河道主要对重点节点部位进行局部景观绿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生态隔离带。

  ———亲水景观工程。推进重点河流两岸的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建成一批城中湖、滨河公园、慢行带游步道、亲水设施、文化景观,合理布局沿岸开放空间公共艺术,绿化、美化、彩化、亮化沿河景观带,提升滨水生态景观品质,带动城市品质提升。在尽可能保持河道形态自然化的前提下,结合城市片区开发和新城区建设,规划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到2016年年底,力争每个省辖市中心城区建成2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县级城市建成1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依据本行动计划在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分别负责研究制定中心城市城区、县(市)城区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治理时序、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将整治计划、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度。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开展河流清洁行动,要将河流清洁行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河流清洁行动重点项目。省环保厅负责垃圾河清理整治、河流截污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三大治理工程推进督导工作,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城区河流水质的污染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河道生态修复、河流沿岸景观三大建设工程推进督导工作,检查督促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城市节水、生活垃圾处理、城区河道清淤及园林绿化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河流综合整治规划及设计的技术指导。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管理、河道上下游及过境河道清淤工作,减少污染物入河量,提高城市河道下游排涝能力,保障城市排涝泄洪,合理配置水资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减轻企业外排废水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省财政厅要统筹整合省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河流清洁行动的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及时组织报道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效。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流清洁工作。

  (三)建立城市河道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各省辖市、县(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我省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道管理办法,完善河道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城市河道专业管理养护机构,尽快形成河道监督、执法、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河道管理维护网络和沿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管护,实现所有河道都有明确的管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推行河道管养分离,完善社会资金参与河道治理、日常养护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有资质、专业技术强的企业参与河道治理和管养,逐步实现河道设施养护作业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城市河道设施养护作业水平。

  (四)强化责任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考核责任目标,采取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城市河道清洁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执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要进行重点宣传报道;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省辖市、县(市),要约谈政府负责同志,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开展各类环保创建活动,取消其创先评优资格。

  (五)引导全民参与。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工作,把宣传工作贯穿行动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开展城市河流状况调查、治水成果巡回展、志愿者活动、城市水环境摄影展、节水治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城市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开展示工程方案、完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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