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园林局
郑州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郑政〔2011〕12号)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进行了梳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园林局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养护。”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7号)
“郑州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
法律依据:
《关于市直部分行政事业机构调整的通知》(郑编〔2008〕54号)
“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承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职能移交给市园林局。设立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隶属于市园林局,主要负责违反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共31项)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行道树擅自剪枝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行道树擅自剪枝的,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法律规定的大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自然枯死或未达到更新期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达七十厘米以上的;
(二)常绿树种胸径达四十厘米以上的;
(三)其他树种胸径达五十厘米以上的。”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在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其它树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在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损伤树根、摘取花果、摇动幼枝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损伤树根、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四)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设施;”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野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野火;”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补办砍伐、修剪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补办手续;”
十三、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擅自砍伐、移植;”
6.《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内临时占用绿地补偿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十六、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敷设管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 (二)挖坑取土、敷设管线;”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在古树名木范围内,堆放杂物和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堆放杂物和垃圾;”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在古树名木范围内,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排放烟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排放烟气;”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或焚烧沥青、落叶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明火或焚烧沥青、落叶等;”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定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借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对古树名木进行剥损树皮、攀树折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有其它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规定采取保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六)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许可(共6项)
一、城区砍伐、移植园林绿化植物(含古树名木)和修剪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修剪园林绿化植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二、城区临时占用、拆除绿地(花坛、花带、草坪)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确需占用其他绿地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等补偿后方可占用。
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沿街花坛、花带、草坪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交纳绿地占用费。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的绿地,应限期退还。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限期退还。”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
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5.《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限期退还。”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核准(三级)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滨河公园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审批
法律依据: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补偿。”
六、临时占用滨河公园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
(共10项)
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补办手续;”
四、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砍伐、移植市区私有树木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权限:
(三)市区私有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八、园林绿化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九、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十、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