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郑园林〔2011〕188号
各县(市)、上街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机关各处室,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号和35号文件 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17号)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郑发〔2011〕14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等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自行退还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二平方米以下;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退还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二平方米(含二平方米)以上五平米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上的;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系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的;或影响主次干道、公路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城市景观风貌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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