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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