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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2-03

杭园文〔2010〕36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成立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杭州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诚信记录信息。

    第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  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

    (四)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六)企业技术人员情况;

    (七)企业机械设备情况;

    (八)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

    (五)企业受到市绿化行业协会和省及以上园林学会评奖;

    (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统计及汇总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项目业绩的统计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统计及汇总。

    第十二条  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第十三条  信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4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在适时信息数据库中保存,从信息录入之日起12个月提示期内,本企业可以查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各种信息的统计结果汇总。

    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届满后,其信息自动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存档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其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从适时信息数据库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存档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档。

    第十八条  信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 四 章    信 用管 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具体见附件一、二、三)进行认定或加分、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的主要依据。

    企业信用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对本办法附件的记分标准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表彰评优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及时加以整改。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信息提供机构认可,经信管办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萧山、余杭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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