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西管〔2003〕70号
区(局)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规范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建设,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改(翻)建的农居。
一、农居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责
(一)名胜区管委会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主管名胜区内的农居建设工作。
(二)西湖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农居建设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宣传,农居点规划设计编制及上报审批,农居建设的初审报批及施工现场管理、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等工作。
(三)西湖国土资源所负责名胜区农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宅基地的审核及农居建设批后监管工作。
(四)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负责农居规划建设巡查和违建查处工作。
(五)名胜区内各村、社区设置农居规划建设监管员,负责辖区内农居建设审批图件公示、批后监管工作。服从西湖国土资源所指导。
二、农居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名胜区内的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并按照名胜区建设、规划和建筑标准及审批程序执行。
(二)经批准的农居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审批内容,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红线位置、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形式和使用功能。
(三)经批准的农居建设的有关图件必须经当地公示后由村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三、农居建设的批后跟踪管理
(一)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居建设的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二)西湖街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测量、放灰线。西湖街道负责跟踪管理人员在各施工阶段要到现场检查,并建立跟踪管理卡。农居建设有关审报资料及时备份交西湖国土资源所。
(三)西湖国土资源所会同西湖街道跟踪管理人员进行灰线检验,灰线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至±0.00时,西湖国土资源所会同西湖街道跟踪管理人员进行±0.00检测,经±0.00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上部施工。
(五)农居施工期间,发现有违建行为的,西湖国土资源所会同西湖街道跟踪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由西湖景区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六)农居竣工后由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会同西湖街道、西湖国土资源所对农居建设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西湖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农居规划建设管理责任
(一)参与农居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负起责任,齐抓共管。
(二)跟踪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名胜区农居建设一览表》月报制度,由西湖国土资源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同时抄送西湖街道。
五、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委规划建设(房产土地)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