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2-03

杭园文〔2006〕27号

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备案和移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扩建、改建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种植、假山叠石、地坪园路、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电气喷灌等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园林建筑及小品的质量验收按有关建构筑物的标准执行);

  2、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勘察)单位对设计(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勘察)的资料进行了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园林绿化工程评估报告;

  6、已按规定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安监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且市园林质安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管护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市园林质安监站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勘察)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电子版本)、工程决算书等;

  7、其它相关的竣工资料。

  五、市园文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对照市园林质安监站提交的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进行审查: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予以核发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市园文局各执一份;

  2、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六、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在约定养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向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七、管护单位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或养护等有异议、不予接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绿地养护标准的,管护单位应予以接收。管护单位拒不接收的,仍将其纳入管护单位所在城区绿化养护综合考核范围。

  2、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或不符合绿地养护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八、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约定养管期满后未及时组织移交的,养管期满后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本规定由市园文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