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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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2-04

杭园文〔2006〕28号

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扩建、改建园林绿化工程。

    上款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栽植基础工程、栽植技术工程、植物材料工程、假山叠石工程、地坪园路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电气喷灌工程等。

    二、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是本市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安监站)受市园文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市园林质安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

    1、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2、方案批复总图及施工图纸;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相关资料;

    6、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市园林质安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其需补正内容;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市园林质安监站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应及时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确定专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内容、方式和要求。

    六、对已受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质安监站应在其施工前组织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七、市园林质安监站实施施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场参加,并负责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同时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市园林质安监站在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现场公布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1、工程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理细则等文件;

    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3、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后,市园林质安监站应按照质量安全监督方案,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巡查等方式,采用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质量安全监督。

    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内容为:

    1、建设单位:有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是否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及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有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安全实行监控,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对开具的整改通知单及时复查;是否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对在工程上使用的苗木或其它材料有无监理工程师签字;有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在实物质量安全验收的同时,有无检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土建材料进行抽检,有无书面记录;是否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是否及时出具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园林土建的桩基、基础、主体分部或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是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的有关沉降观测,对有关的沉降观测是否进行复核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否编制监理月报,及时、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发现因使用不合格苗木及其它材料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4、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有关的沉降进行观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十、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监督以抽查、巡查方式为主,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主要内容为: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乔灌木树穴、土球或根系、园林电器喷灌、重要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以及应属必须验收的隐蔽工程。

    十一、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该隐蔽工程隐蔽前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由其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重要性等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十二、对被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将其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监理)单位还应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签字盖章工程质量安全验收证明书,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质安监站。

    十三、市园林质安监站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十四、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市园林质安监站并提交竣工验收必备的相关资料。市园林质安监站在收到通知及有关资料后,及时审查该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十五、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实物质量及观感有无重大缺陷;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是否完整;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十六、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可实行抽样检查方式,抽样检查的工程部位和资料应事先随机抽样确定;必须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测试或检测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十七、市园林质安监站在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阶段,实施实物质量安全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审核时,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参加,观感评定及监督验收意见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市园林质安监站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向市园文局提交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园文局申请备案。

    十九、市园林质安监站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通过制作书面记录、拍摄图片、收集资料等形式客观反映监督检查真实情况。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暂停施工, 并及时上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施工业绩档案。

    二十、市园林质安监站应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制度,做好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收集、归档、存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真实、完整。

    二十一、市园林质安监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技术规范为依据,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监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定期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向市园文局报告。

    二十二、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实施中所需文书表式由市园林质安监站统一监制。

    二十五、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各类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由市园文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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